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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一、申请条件 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探亲: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
(二)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三)在香港、澳门有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四)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五)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前往香港、澳门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保证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望直系亲属,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兼顾赴港澳地区探望定居的近亲属。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第六款中特殊情况是指不属于第一至五款所述情况,但有其他特殊事由必须前往探亲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作出决定。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为32×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提交与赴港澳地区探亲事由相应的证明;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者,可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办人提交申请。

(三)港澳地区亲属的身份和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1、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2、探望因私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复印件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等证明。

(四)提交下列之一的与港澳地区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内地居民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与赴港澳地区探亲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港澳地区亲属的身份和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1、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2、探望因私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复印件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等证明。

(二)提交下列之一的与港澳地区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内地居民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地区的,还须提交与特殊事由相关的证明。

四、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探亲须签署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探亲须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为:

(一)公职人员,由其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在校初中以上(含初中)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三)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四)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五、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审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名额允许前提下,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或者工作的直系亲属,每年度可探亲二次;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的近亲属,每年度可探亲一次。有特殊困难、需要增加探亲次数的,视名额予以适当照顾。 3、对于经审核符合去港澳地区探亲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名额情况,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放行。对于属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地区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应予优先尽快审批放行。

(二)公布名额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初公布全年赴香港、澳门探亲名额,每月公布名额使用情况。

(三)签发证件

1、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壹次往来港澳签注。对探望配偶、危重病人或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以内的签注;对其他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1个月以内的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代办人)。持证人应当证件有效期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2、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探亲,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可从所有与港澳地区直通的开放口岸通行。 公安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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