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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保护亟待立法

    在我国,已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文物古迹、历史名城和自然与文化景观有二十三处。去年,中国又提出申请,将青城山至都江堰、皖南古村落至西递宏村、龙门石窟、明清皇家陵寝加入世界文化遗产的行列。国家最近特别安排了八亿元国债资金作支持,以保护和开发好这些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
    但是,如何认识风景名胜区的独特价值,如何有效地保护这些自然或文化遗产,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笔者由於工作关系经常来往於内地一些旅游区,当地政府几乎千篇一律都以「发展旅游,带动地方经济」为口号,对辖区内的风景区肆意开发,实行企业化经营,将之视为地方上的摇钱树。那里的风景资源正走向城市化、商业化、人工化,旅游资源面临着失去本来面目的严重威胁。
    这些地方一味为了牟利,把国家风景区和世界遗产地当作野外游乐场,搞「吃喝玩乐一体化」开发。乱建索道、宾馆、商店、别墅、酒楼、庙宇。有的甚至把贸易洽谈会也弄了进来,不但搞得不伦不类,还使一些传世数千年的名山风景区面目全非。
    有些地方将国家风景资源出让承包,承包人对游客过门收钱,进山买票,广大游客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做法与世界遗产公约、国家公园事业的精神根本背道而驰,不仅毁了人类珍宝,而且损害国家的文明形象。
    环观外国的国家公园,财政开支主要都由国家负担。在国家财政补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我国的国家级风景区都要靠门票和商业经营收入来维持开支。本来就捉襟见肘,地方政府还要来「打秋风」,更令风景区雪上加霜入不敷出,造成恶性循环。
    目前,我国有一百一十九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还有几百个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但是目前不但没有一个法律对它们实行保护,而且连产权都不明确,更谈不上管理。
    其实,早在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就颁发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遗憾的是至今依然是个「暂行条例」。中国迫切需要一个正式的法律保护风景资源。这个问题早在一九九八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考察泰山、黄山、九寨沟、张家界等景区时已提出来了。
    在我国现有的世界遗产(国家风景区)地中,只有黄龙和武夷山比以前更好地保护和保存了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它的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危机。   九寨沟的例子值得借鉴。当初由於犯了「沟内游,沟内住」的错误,导致沟内景观破坏、水质恶化,引来劣评如潮。后来拆迁旅游设施於沟外,坚持「沟内游,沟外住」,景观原貌已基本恢复。
    可见,只有保护和保存好自然文化遗产原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体现出它的科学和历史文化价值,才能源源不断地吸引风景和自然文化的需求者,价值越高,吸引力越大,从而带动区外旅游经济的发展,并促进地方相关产业的发展。
    因此,将国家遗产的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是有效保护国家遗产的长远之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应尽快出台,将其作为国家遗产保护的总法。并以总法为依据,建立、完善、协调、充实有关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保护管理条例、标准和规范。香港大公报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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